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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6章 市井遇故人(第2/4 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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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完成以后三天内发现有病可以让合同作废。

但《宋刑统》中同时规定:诸掠人,掠买人为奴婢者绞。这是怎么回事呢?就是说,宋代合法的奴婢交易被政府承认,但关键是买卖的人口从哪里来的。合法的奴婢来源包括:国家将罪人的妻女贬为奴婢,或者自愿卖身为奴婢。对于这种人口交易宋朝政府甚至可以在其中抽税。而非法的奴婢来源则包括拐卖、抢掠人口,对于这种非法途径而来的奴婢,唐宋政府一直在法律上严禁。“诸掠人,掠买人为奴婢者绞”就是这个意思。

曾见过有专家说,宋朝的奴婢有人身自由,宋朝的奴婢和后世一样,采取雇佣形式找佣人。这就是中国的一些痞子专家,“专”以揣测为看“家”本领,再得出狗屁结论,就算研究成果。但实际上奴婢制度的消亡是个很长的过程,法律上视同牲畜的奴婢和雇佣奴婢,在北宋是同时存在的。雇佣而来的奴婢,被称为人力和女使,一般以5年或者10年为期,在法律上他们是平民,而非贱民。所以,一般不会被转卖或者虐待。而被士大夫们转卖送人的,则多半是类同牲畜的贱口奴婢。

北宋的人口买卖是如此兴盛,以至于时人记载宋代汴京“京城中下之户,不重生男,生女则爱护如捧璧擎珠”,为什么重女轻男呢?因为可以“教以艺业,用备士大夫采拾娱侍”。被父母卖掉的事迹在宋朝很多,例如宋代的判案文书集合《明公书判清明集》就记载了一名女性的悲惨命运:吴千二拐卖一名女子为妻,玩腻了再把她卖给翁七七之子,然后女子的生父找来把女儿夺回,而生父转而把女儿卖给李三九。

上面是被父母所卖的。北宋时期,还可以看到大量平民被国家判罪成为奴婢,例如熙宁四年(1071年)戍卫西北重镇庆州的军卒,发动兵变,最后叛军的家属也连坐成为奴婢。其老、疾、幼及妇女配京东、西,许人请为奴婢,余配江南、两浙、福建为奴。诸为奴婢者,男刺左手,女右手。宋代实行募兵制,一旦成为军人,会提供宿舍给全家居住,这不仅是福利更是威慑:一旦军人逃亡,家属就会被罚为奴婢。所以这些犯官犯军的家属,就成为贱口奴婢的重要来源。

不过也要注意的是,宋代的法律也在不断修改中。宋初的《宋刑统》,到了宋代中期修订实行新法律《天圣令》,逐渐开始提高奴婢的地位。例如,开始准许奴婢与良人通婚。

还是扯远了。因为见到了人口市场,便说了这么多历史掌故。既然贩卖人口合法,于是好奇,便想走到跟前看看。先是见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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